本室成立于1997年,服务对象主要为全国公、检、法、司机关,以及律师事务所(咨询意见)。2007年至今多次参加公安部、司法部组织的能力验证,结果满意。2008年通过国家认监委的资质认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实验室认可。经过十几年的不懈努力, 文书鉴定事业有长足发展,完成各类鉴定案件5000余件,鉴定质量也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一般要求:
①检材(通常为案件中真实性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如确实无法提交原件,需告知鉴定工作人员该原件的保存地点,便于鉴定人日后外出鉴定取证。
②样本(真实性已通过质证程序确认、可供比对的文件材料),例如:被鉴定人日常书写形成的日记本、工作纪要、考勤表、工作总结等;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局、公安局等行政机关中留存的文件材料;该案件卷宗中的开庭笔录、谈话笔录、询问笔录等。上述样本材料原则上应当提交原件,如确实无法提交原件,需告知鉴定工作人员该原件的保存地点,便于鉴定人日后外出鉴定取证。
除了上述提到的样本类型外,委托方应秉着“样本材料越多,越利于鉴定工作”的原则,尽量多提供与检材同时期、同条件、可供比对的样本。
③应当提供该案件的案情材料信息,例如:起诉书、笔录、鉴定申请书等有关卷宗中的文件材料。
④委托方需携带盖有公章的《司法鉴定委托函》及委托人的工作证复印件。
⑤委托人应就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注:建议委托方在对委托事项或送检材料有疑问的情况下,先行电话联系沟通。
办公电话:68626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