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神状态鉴定:判定被鉴定人既往或当前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及患有何种精神障碍。
(2)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根据被鉴定人在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时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辨认、控制能力的影响程度,评定其具有完全、限定(限制或部分)或无刑事责任能力。
(3)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根据被鉴定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意思表示能力的影响程度,评定其具有完全、限制(部分)或无民事行为能力。
(4)诉讼行为能力鉴定: 根据被鉴定人在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意思表示能力的影响程度,评定其具有或无诉讼行为能力。
(5)受审能力鉴定: 根据被鉴定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理解、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等方面的影响程度,评定其具有或无受审能力。
(6)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根据女性被鉴定人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有关性行为的性质、意义的理解、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等方面的影响程度,评定其具有、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或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7)服刑能力鉴定:根据被鉴定人(被判决后的罪犯)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有关刑罚的性质、意义的理解和接受改造的能力的影响程度,评定其具有或无服刑能力。
(8)受处罚能力鉴定: 根据被鉴定人在实施触犯治安法规行为时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辨认、控制能力的影响程度,评定其具有完全、限定(限制或部分)或无受处罚能力。
(9)精神伤残程度评定:对人体损伤后出现的精神伤残的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人体损伤伤残等级的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中的赔偿,对刑事案件的量刑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10)因果关系评定:对某一侵权事件与被鉴定人精神障碍的因果关系提出鉴定意见,为刑事处分或民事赔偿提供科学依据。
(11)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对人体损伤后出现精神障碍,因治疗和康复所需的休息、护理、营养期限等事项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有助于确定赔偿额,息诉止纷,已经成为法医赔偿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12)心理测试(非司法鉴定项目):即俗称的测谎检验。检验人通过对具体案件的了解,设置若干问题,利用多道心理生理测试仪检测被检验人对这些问题因心理反应而产生的生理反应指标,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判定其在某一问题上是诚实或说谎。
(13)劳动能力评定:对诉讼过程中所涉及的工伤与职业病、其他疾病等原因所致的劳动能力缺损程度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