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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丨细致入微+专业技术 司法鉴定维护公平公正
2023-07-12 10:06 高思雪 

近期,司法部发布第二批司法鉴定指导案例,北京市有两个指导案例入选。指导案例紧密结合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着眼司法鉴定科技前沿,既贴近老百姓日常生活实际,又诠释了司法鉴定工作严谨、规范、科学的专业特色,充分体现了司法鉴定在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和社会热点问题中的作用。

案情概况

2015920日上午,58岁的李某被他人打伤面部。经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右眼钝挫伤、右侧眼眶内壁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此后李某以伤后视力下降为由要求补充鉴定。原鉴定机构补充鉴定认定,其所受外伤致右眼视野半径10度以下,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2018927日,负责审理此案的人民法院委托法大鉴定所对李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鉴定人审阅李某伤后全部病史资料和既往鉴定意见后,按照司法鉴定相关技术规范对李某进行法医学检验、鉴定。

主观视觉功能检测时,李某右眼视力为0.6,对比法视野检查中李某自述右眼视野周界缩小。眼球结构检查中,发现李某右眼球晶状体皮质轻度混浊,余眼部前节结构无异常,眼后节视网膜、视神经无明显异常。光相干断层扫描(OCT)可见视网膜、视盘神经纤维上皮层厚度无异常。在诈伤鉴别环节,鉴定人对李某进行了视觉电生理检测,发现其双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波形均可引出,双眼振幅基本对称;双眼图形翻转视觉诱发电位空间频率阈值正常,右眼波形峰时,振幅基本正常。提示其双眼眼底及视神经传导功能无异常。

李某伤后主观视野检查显示右眼大部分视野缺损,但眼部检查未见相应视网膜、视神经等损伤改变,缺少病理基础;且上述“右眼视野缺损”未能得到视觉电生理检测结果的支持。在科学证据面前,鉴定人说服李某予以配合,得到了双眼视野的真实数据。在客观检查的基础上,鉴定人综合分析认为,李某遭钝性外力击打致右眼钝挫伤、右侧眼眶内壁骨折。但是,眼部结构检查未见可引起明显视觉功能障碍的损伤,结合视觉电生理检测结果提示:目前李某双眼视力、视野无明显损害。根据相关规定,李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因重新鉴定与既往鉴定意见不一致,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说明鉴定意见及其依据。鉴定人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人体视觉功能的客观检验和评定。我们在鉴定过程中,通过眼球结构检查明确损伤,应用神经电生理技术进行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检验等,并在此规范化流程的基础上,正确适用相关标准得出鉴定意见。最终法院采信了该鉴定意见。

鉴定要点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属法医临床鉴定,是司法鉴定中最多见的鉴定类型之一。当事人被打伤后,应当先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可由公安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需要区分损伤的类型来确定鉴定时机。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眼部损伤存在视觉功能障碍或将以视觉功能障碍为依据评定损伤程度的,鉴定时机为损伤后36个月以上。

重新鉴定是司法鉴定救济的一种重要途径,在发现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当事双方对鉴定意见存疑都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初次和重新鉴定意见都是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负责作出的鉴定意见。如果两种鉴定意见不一致,不能简单地认为重新鉴定意见一定是正确的,而初次鉴定意见一定是错误的,应当由办案机关结合案情作出判断,必要时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初次鉴定和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出庭,法庭还可以聘请相关专家辅助人,通过法庭质证予以辨明。

案例意义

视觉是躯体特殊感觉功能,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眼部损伤、后遗视觉功能障碍的检验、评估是法医临床鉴定的难点,重新鉴定比较多见。本案鉴定运用临床眼科学、视觉科学、视光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依托专业化的视觉功能检验实验室,在主、客观检查的基础上,全面分析,综合判定。

认定损伤导致视觉功能障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障碍程度与原发性损伤或者因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的性质、程度相吻合

B.障碍程度与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检验的结果和/或视觉电生理的检测结果相吻合

C.排除自身疾病或病理基础的影响

专用名词解释

法医临床鉴定

指鉴定人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残疾、生理功能、病理生理状况及其他相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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