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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入选案例 | 早产儿吸氧后双眼致盲,谁的错?
2023-07-12 10:01 高思雪 

近日,司法部发布四个司法鉴定工作指导案例,“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早产儿吸氧后发生双眼视网膜病变所涉医疗过错及原因力大小的法医临床鉴定案”入选。

案例简介

20181127日,李某出生后即因早产窒息复苏后肤色发绀、吐沫、反应差10分钟在某妇幼保健院进行保温箱吸氧救治等治疗,住院近50天后出院。出院后李某在其他医院就诊,2019129日诊断李某双眼ROP5期),经多次手术治疗,目前遗留双眼盲目的严重后果。为明确某妇幼保健院在李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在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人民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鉴定。

经审全部送检病历资料,并参考临床专家会诊意见后,鉴定人认为:该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出生后的临床诊断明确,采取的诊疗措施基本符合病情治疗需要。但某妇幼保健院存在过错的诊疗行为:一是对被鉴定人进行的氧疗含量较高,持续时间长,呼吸管理不规范;二是对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OP)的相关眼底筛查未予重视,风险预见明显不足;三是对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OP)的告知不充分。

同时,被鉴定人李某存在发生ROP的基础性因素:系早产儿(胎龄30+4W)、出生低体重儿(2000克);发生ROP的危险因素:出生时窒息,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复苏后仍存在呼吸窘迫,并患有多种早产儿并发症,存在缺氧及用氧治疗;生后病情危重,治疗难度大,抉择困难。

          综合上述因素,考虑被鉴定人李某是在自身存在ROP高危因素与某妇幼保健院存在医疗过错共同作用下造成了双眼ROP5期的损害后果,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为:

依据现有鉴定材料,某妇幼保健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用氧不当(用氧浓度偏高、持续时间长)、呼吸管理不规范、未考虑予以眼底筛查、对ROP风险告知不充分等医疗过错行为。

医方的上述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的双眼ROP5期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

综合被鉴定人自身疾病与医疗过错的因素,考虑某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过错在其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以同等原因为宜。

该鉴定意见被法院采信,李某家属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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