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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典型案例五
2020-03-30 12:44 高思雪 

【案情简介】

简要案情 高某,男,38岁。2016年12月27日晚上11时许,高某被人咬伤左耳。

病历摘要 高某入院查体示“左耳部约3/4缺失,仅残留左耳上部1/4,残端可见耳软骨外露,离断的左耳已丢失,创口污染严重。额部可见“Y”型裂口,总长约3cm,深达肌层,边缘碾挫,创口污染”。经行清创缝合、皮瓣转移术治疗。出院诊断为“左耳外伤、左耳缺损、面部裂伤”。

××公安局委托我所,要求对高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被鉴定人高某伤后3月余来我所检查见:左侧耳廓部分缺损,边缘不整,外耳道通畅。额部偏左发际处见3.0cm×0.2~0.7cm皮肤瘢痕,色淡红,质地稍硬。余常规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使用相机在耳廓最大投影面积上拍照备检。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高某于2016年12月27日受伤。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我们检查、阅片所见,明确其所受损伤为:左耳外伤、左耳缺损、面部裂伤。

被鉴定人高某经清创缝合、皮瓣转移术及相应对症治疗,目前其上述伤情基本稳定,具备进行损伤程度评定的条件。现查见被鉴定人高某后遗左耳廓部分缺损等征。拍照并使用计算机软件辅助计算,左耳廓最大投影面积约为9.01cm2,右耳廓最大投影面积约为13.88cm2,左耳廓最大投影面积较右耳廓缺损35%左右(后附耳廓面积计算截图)。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被鉴定人高某左耳廓部分缺损符合第5.2.3条j)款之规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鉴定意见】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被鉴定人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附件】

被鉴定人高某查体照片及耳廓面积计算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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