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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典型案例四
2020-03-30 12:38 高思雪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20日10时许,王某被路过玩弹弓的刘某打的弹珠伤到右眼。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 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书

2019年2月20日 12:48 主诉:右眼崩伤3小时。现病史:右眼上午10点被弹弓丸崩伤右眼,即感眼痛,视力下降来诊。体格检查:右眼HM/10cm,结膜下小片出血,角膜透明,前房积血液平面高约3mm,颞上方虹膜根部离断,瞳孔变形,余窥不清,眼压右眼12mmHg。初步诊断:右眼钝挫伤;右眼前房积血;右眼虹膜根部离断。

2019年2月21日 主诉:右眼外伤复查。体格检查:右眼睑肿胀,皮下淤血,结膜混合充血,角膜雾浊,前房略浅,积血,液平约5mm,瞳孔不圆,颞上方虹膜根部离断,余不清。辅助检查:眼眶CT:右眼睑肿胀,眼环毛糙。诊断证明书载(2019年4月12日补充):右眼钝挫伤;前房积血;虹膜根部离断;外伤性散瞳。

2019年2月25日 主诉:右眼外伤复查。体格检查:右眼结膜充血,角膜透明,前房中深,积血,减少,余同前。辅助检查:眼压:右8.2/左16.6mmHg。眼B超:双眼玻璃体混浊。诊断同前。

2019年3月11日 主诉:右眼外伤复诊。体格检查:视力:右0.12 左1.0,右眼颞上方虹膜根部离断,瞳孔呈D形,部分虹膜后粘连,晶状体皮质轻度混浊,玻璃体腔可见虹膜色素,眼底检查:正常。眼压:右20.8mmHg 左17.6mmHg。眼屈光:右+2.00DS+0.75DC×110→0.5。眼B超:双眼玻璃体混浊。诊断:右眼钝挫伤。

2019年3月19日 视力/眼压:右眼0.1/18,左眼1.2/16。主诉:右眼弹弓击伤1月。检查:右眼结膜充血,角膜清,前房中深,固定散大,9点到12点方位虹膜根部离断,晶体前囊散在色素,晶体混浊,玻璃体积血(下方),视网膜££。诊断:右眼外伤性白内障,虹膜根部离断。

2019年3月20日 R +0.50DS+0.50DC×120=0.3;L PL 1.2。

2019年3月22日 查双眼激光视力 右1.0,左1.0。

2019年3月25日 右眼外伤1月+。右眼球结膜轻充血,右眼角膜尚清,右眼AC存,tyn(-),右眼瞳孔散大约6mm,上方虹膜根部离断,可见晶状体混浊。右眼底界、色泽可,C/D0.3。

2019年8月27日 主诉:右眼被弹弓击伤半年。体格检查:右0.1,左1.0,矫正视力不增视,右眼角膜透明,前房中深,颞上方虹膜根部离断,瞳孔约6mm,晶状体混浊,眼底视盘界清,色淡红,余不清。辅助检查:UBM:右眼局部象限房角窄,9:00虹膜根部离断。初步诊断:右眼钝挫伤,虹膜根部离断,外伤性散瞳,外伤性白内障。

2.眼科相关检查报告

2019年3月4日 眼科超声生物显微镜检查报告 影像描述:右眼前房深度2.01mm,局部象限房角窄,右眼全周点位睫状体与巩膜间可见无回声区,12:00位疑似沟通,9:00点位虹膜根部离断;提示:右眼房角形态异常,右眼睫状体撕脱,右眼虹膜跟部离断。

2019年8月27日 眼科超声生物显微镜检查报告 影像描述:右眼前房深度2.90mm,右眼局部象限房角窄,右眼9:00点位虹膜根部离断。左眼前房深度2.52mm;提示:右眼房角形态异常,右眼虹膜根部离断,左眼扫描基本正常。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接受鉴定委托后,我所鉴定人对送检材料进行了文证审查,并按照SF/Z JD0103004-2016《视觉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对被鉴定人王某进行眼科常规检查,经鉴定人认真分析、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制作本鉴定文书。

2. 体格检查

步入检查室,步态如常。神志清楚,应答切题,健康状况可,查体合作。头面部未见明显皮肤瘢痕形成。眼科常规检查:远视力:右眼 0.1 +0.50DS/-0.50DC×62°=0.2;左眼 1.2;眼压:右眼16.9mmHg,左眼16.0mmHg。双侧眼睑外观未见异常,眼睑睁闭如常;双眼球位正,眼球各方向运动到位;双眼角膜清;前房中深,kp、Tyn均为阴性;右眼9点位虹膜根部离断,瞳孔呈“D”形,直径8mm×6mm,直接对光反射不明显,左眼瞳孔圆,直径约4mm,直接对光反射灵敏;右眼晶状体混浊,左眼晶状体尚清;右眼底朦胧(屈光介质混浊),隐约可见视盘色可,左眼底视盘色正界清,网膜平伏,黄斑中心凹反光可见。余常规检查未见异常。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王某于2019年2月20日被他人用弹珠伤到右眼。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我们检查所见,现就委托事项说明如下:

1.被鉴定人王某外伤史明确。伤后即感眼痛,视力下降,当日入院查体记载“结膜下小片出血,角膜透明,前房积血液平面高约3mm,颞上方虹膜根部离断,瞳孔变形……”。其眼部损伤表现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伤特点。

2.被鉴定人王某伤后次日(2019年2月21日)复诊病例记载“前房略浅,积血,液平约5mm,瞳孔不圆,颞上方虹膜根部离断”;伤后近3周(2019年3月11日)复诊病历记载“右眼颞上方虹膜根部离断,瞳孔呈D形,部分虹膜后粘连,晶状体皮质轻度混浊,玻璃体腔可见虹膜色素”;伤后4周(2019年3月19日)查见“前房中深,固定散大,9点到12点方位虹膜根部离断,晶体前囊散在色素,晶体混浊”等。上述伤后不同时期门诊病历均提示其存在右眼前房积血、右眼虹膜根部离断、右眼外伤性散瞳及右眼外伤性白内障。

3.被鉴定人王某本次鉴定时查见“右眼9点位虹膜根部离断(未达一个象限),瞳孔D形,散大,直径6mm×8mm及右眼晶状体混浊”。

综上,依据现有鉴定材料,可以明确王某眼部损伤为:右眼钝挫伤,右眼前房积血,右眼外伤性散瞳,右眼外伤性白内障。

综上,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4.4 b)、5.4.4 c)条之规定,被鉴定人王某眼部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眼部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附件】

    附件1: 被鉴定人王某本次鉴定双眼眼前节照相

    附件2:被鉴定人王某外院双眼眼底及眼前节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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