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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鉴定说法医临床鉴定典型案例三
2020-03-30 12:32 高思雪 

【案情简介】

简要案情 杨某,男,1975年生人。2015年6月19日下午16时许,因与他人争抢车道发生矛盾后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相互拳击后,杨某受伤。伤后某鉴定机构鉴定“杨某前额部、左颊部分别见长4.9cm、1.6cm瘢痕”,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a)条之规定,鉴定为轻伤二级。现办案机构提请对杨某右前额部及左口角部损伤的成伤机制(是否符合拳击所致?其上述损伤可否为锐器所致?)进行法医学鉴定。

病历及相关材料摘要:

1、伤后某医院住院病历载:入、出院时间:2015年06月19日、2015年06月30日。现病史:患者于入院前3个多小时被人打伤头面部及腰部,伤后疼痛,面部创面出血,腰痛剧烈,来我院就诊于眼科,考虑面部软组织裂伤,欲给予清创缝合。体格检查:……前额部可见长约5.5cm裂伤,深及肌层,活动出血,轻度污染,左颊面部可见长约2cm裂伤,深及肌层,活动出血,轻度污染。2015年06月19日行“面部伤口清创缝合术”。手术经过:探查伤口,前额部可见长约5.5cm裂伤,深及肌层,活动出血,轻度污染……用10/0缝线给予伤口对位缝合,包扎伤口,术毕安返病房。出院诊断:腰部软组织挫伤,血尿原因待查,肾挫伤不除外,面部软组织裂伤。

2、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接诊医生)记载:……问:讲一下当时的情况?答:……当时杨某脑门右侧眉弓上方有一条长5厘米左右的口子,左脸颊有一条长一、二厘米的口子……问:杨某两条伤口的特征?答:两条伤口都相对平整,没有别的伤口那么杂乱无章。问:你觉得杨某的长伤口是用棍棒、拳头之类的东西造成的吗?答:我觉得不像,如果要是眉弓的话,可能出现有口子,但不出现淤肿的情况。但如果眉毛上方,由于棍棒、拳头之类的,由于打击面积大,周围一般出现淤肿。所以我觉得他的伤口不像是棍棒、拳头打出来的,具体如何造成的我不好说。问:他左面颊的伤呢?是用棍棒、拳头打出来的吗?答:也不像。因为伤口过于平整,没有多余细小的擦伤等。……

【鉴定过程】

被鉴定人杨会军于伤后2个月余来我所检查。

鉴定过程中询问被鉴定人杨会军受伤当时情况,答:右额、左口角为对方拳击伤所致,出血量一般,当时眼睑无明显肿胀。

检查所见:面部瘢痕查体:右侧前额眉弓上方、与眉弓近平行的部位可见一斜行皮肤瘢痕,周围可见明显缝针痕,瘢痕总长约5.1cm×0.1cm(含外侧未缝合部分,其中可见缝针痕的瘢痕长度约4.0cm),瘢痕内侧深、外侧浅、外侧呈现拖痕改变,内侧较深瘢痕宽约0.15cm,外侧表浅的瘢痕宽约0.05cm,内侧距创角约1cm内的皮肤愈合上缘呈斜坡状,相对应下缘呈锐边缘,此处愈合部可见少量分泌物。上述创口对合整齐,周围皮肤色泽略深。左侧口角旁可见一斜行皮肤瘢痕,瘢痕浅,瘢痕长约2.0cm×0.05cm,对合极为整齐,周围可见细小缝针痕。(外伤后照片见附件1,本次鉴定时照片见附件2)

【分析说明】

杨某于2015年6月19日被他人打伤,伤后3小时左右到医院就诊,经行面部伤口清创缝合术及相应对症治疗,临床诊断:腰部软组织挫伤,面部软组织裂伤等。

根据现有病历资料,结合杨某的外伤后面部照片及本次鉴定查体,现就委托目的,分析如下:

拳击伤系钝性暴力,此类暴力形成的创口多数情况下存在:创缘不整齐,伴有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创角钝,创壁不平整等特征表现。

在颜面部,有骨骼衬垫处,拳击伤可以发生挫裂创,其发生机制:外力与皮下骨骼相夹的力的强度超过了皮肤的弹性限度,引起了皮肤、皮下组织的撕裂,发生挫裂创,其创缘可以较为整齐;但损伤局部常常伴有软组织皮下出血。

锐器创的创口在合拢时多呈线状,表现为创缘整齐,不伴有挫伤带,创角较尖锐且无撕裂现象,创壁平整光滑等特征表现。

锐器创一般分为切创、砍创、刺创、剪创等类型,其中切创之创缘一般不伴有擦伤和挫伤,切创的创底多不平直、呈斜坡状。创口常常一侧较深、另一侧较浅。

本例杨某之颜面部损伤具有如下特征:

①伤后首诊病历记载,患者于外伤后3小时余入院,查见“前额部可见长约5.5cm裂伤,深及肌层,活动出血,轻度污染,左颊面部可见长约2cm裂伤,深及肌层,活动出血,轻度污染。眼睑无浮肿”……无周围皮下出血之记载。

②伤后第6天照片显示其面部裂创(已缝合),显示创缘整齐,未见创缘挫伤带及结痂,未见创周皮下瘀血等钝性暴力之特征。

③目前伤后2个月余,查见其右额部眉弓上方瘢痕总长约5.1cm×0.1cm(含外侧未缝合),伤口边缘整齐,愈合呈线条状。

该瘢痕呈现内侧较宽、外侧窄呈细线状;提示皮肤原始创具有内侧较深、外侧浅的特征;同时,该瘢痕内侧皮肤愈合处,具有上缘呈斜坡状的特点。上述损伤,锐器伤(切划)可以形成。

④左口角外侧伤口愈合瘢痕长约2.0cm×0.05cm,瘢痕窄、对合极为整齐,伤口边缘整齐,锐器伤可以形成。

故此,我们认为:根据现有材料,杨某的右前额部及左口角部的损伤不符合钝性暴力(拳击)所致的一般特征,考虑其为锐器切划形成的可能性大。

【鉴定意见】

根据现有材料,综合分析,我们认为:杨某的右前额部及左口角部的损伤不符合钝性暴力(拳击)所致的一般特征,考虑其为锐器切划形成的可能性大。

【附件】
    附件1:本次外伤后照片(于2015年6月24日拍摄)

 

附件2:本次鉴定时照片(于2015年8月26日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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