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尖上的证据
2016年12月5日21时许,王某、梁某二人在赤城县赤城镇冯某家中使用鸦片采取化学、物理加工、过滤的方式制造毒品“料子”(粗制吗啡)。公安民警于2016年12月6日15时许将该二人抓获。近年来,国家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很大,王某、梁某二人顶风作案,吸毒制毒,影响恶劣。但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梁某拒不承认自己参与制毒的过程,使侦查工作陷入僵局。由于现场没有人证、物证可以证明梁某参与制毒的事实,办案民警在冥思苦想之后,用棉签提取了犯罪嫌疑人梁某双手指甲缝内的污垢,将此案件送到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鉴定。
我所受理该案件后,于2016年12月22日开始对所送棉签进行毒品定性分析。经初步观察,所送检材为顶端带有污垢的棉签,左右手各2个。如果要对棉签上的污垢进行毒品定性分析,需要先将棉签上的污垢提取下来。由于棉签上的检材含量较少,检测工作对样品的损耗较大,而且,从棉签上提取检材势必要带来棉签上的其他物质的干扰,对检测结果有一定影响,鉴定工作具有一定难度。

图1 嫌疑人梁某手上提取物
经过我所鉴定人的反复讨论,决定在保留部分检材的基础上进行检测。鉴定人选取提取物来自犯罪嫌疑人左手的棉签进行检测。嫌疑人左手的提取物较多,可以降低检测的难度。从棉签顶端减去约三分之二的提取物部分,同时,在另一端没有提取物的棉签顶端剪下2块同样大小的部分,作为空白对照样品和阳性添加样品。
将剪下的样品置于溶剂中,依据SF/Z JD0107006-2010《生物检材中单乙酰吗啡、吗啡、可待因的测定》对送检材料进行检验判定,并与阳性添加样品和空白对照样品的检测结果比对。检验结果表明,在犯罪嫌疑人左手指甲的提取物中,检出吗啡成分。
经过本案鉴定工作组的努力,给此案提供了有力证据,推动了案件的侦破。在事实面前,犯罪嫌疑人梁某对自己参与制毒的事实供认不讳。本案鉴定组为执法机关提供了巨大的帮助,通过指尖上微量的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为国家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