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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鉴定所理化鉴定典型案例三
2020-03-26 22:33 高思雪 

纤维案例分析

2016年11月16日17时15分,在北京市密云区某厂前,发生交通事故。徐某驾驶某号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丁某由北向南步行过公路,小型轿车前部与丁某身体接触,造成丁某死亡,小型轿车损坏。事发后徐某驾车逃逸,肇事车辆于当晚被查获。

由于现场缺乏有力证据,可证明徐某驾驶轿车与丁某相撞的事实,且轿车与人相撞后,碰撞痕迹轻微,无法通过痕迹鉴定和比对油漆的方式确定人车相撞,案件侦办陷入僵局。徐某拒不承认自己肇事逃逸,坚持让警方归还车辆;受害人家属情绪激动,一定要警方尽快找出肇事车辆,在交警大队哭闹,造成恶劣的后果。

为此,交警大队向我所咨询,如何在车辆上提取微量物证,并向我所鉴定组提出现场提取检材的请求。经过我所鉴定人的仔细询问和耐心指导,交警在小型轿车前部提取到了少量黑色纤维状物质。同时,在受害人当时所穿衣物上,取下一些黑色纺织物。受害人家属情绪更加激动,坚称小型轿车上的纤维来自受害人衣物,并要求进行物证鉴定。因此,交警大队将此案件委托至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鉴定。

我所受理此案件后,于11月26日开始对所送纤维状物质进行理化鉴定。经初步勘验,所送检材均为黑色纤维状物质。

1 肇事车辆上提取的纤维状物质     图2 受害人所穿衣物上纤维状物质

 

将检材中的纤维提取下来,用显微镜观察纤维表面形态和横截面形态。两种检材纤维均为黑色,表面平滑,呈弯曲状;两种检材横截面均为圆形。两种纤维外观及显微特征一致。

3 肇事车辆上纤维        图4 受害人衣物上纤维

               

5 肇事车上纤维横截面      图6 受害人衣物上纤维横截面


依据GB/T 19267.1-2008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第1部分红外吸收光谱法,对检材的成分进行检验。通过红外光谱图,可以确定,检材纤维成分一致,为涤纶纤维。

 

 

检验结果表明,从徐某车辆前部提取的纤维和受害人丁某事故发生时所穿黑衣物纺织纤维为同种纤维。在证据面前,徐某终于承认了自己肇事逃逸的事实,并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丁某家属。

经过本鉴定所的努力,让看似没有证据的交通肇事案的真相呈现出来,还被害人家属以公道,让肇事司机的谎言不攻自破,为执法机关提供了巨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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