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法院审理的原告张××与被告北京××公司、第三人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声称与被告签署了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首付付房款50%,其余为银行贷款,后原告与第三人孙××签署了用该房屋抵销材料欠款的协议,只有孙××每月还银行贷款,但是到2013年12月份,第三人不知何原因无法继续还贷款。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未履行完毕,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商无果,诉诸法院。被告辩称,原告是给被告公司做防水工程的,该房屋是抵销了部分工程款,但因原告防水工作不合格,反复几次均未修好,且未按时缴纳物业费、入住费等,于是被告和原告签署了将原告房屋收回的协议,要求原告将合同送回。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协议上的签名不认可,法院第一次是委托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是否定同一,即不是张××书写。被告提出异议,并增加了新的比对样本,于是法院委托我所对该案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1-2010)》、《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使用蔡司Stemi DV4体视显微镜对送检材料进行检验:
1.对检材的检验:自然光下观察,检材中的“张××”签名为黑色字迹,经放大观察为书写形成,书写速度中等,运笔正常,可供检验。
2.对样本的检验:供比对的样本有平时自然样本和案后实验样本,样本中的“张××”签名书写速度中等,特征反映明显,可供比对。
3.比对检验:将检材被鉴定的“张××”签名与样本中的“张××”签名进行比对检验,发现二者在书写概貌特征,相同字的写法、笔顺、搭配、运笔形态及连笔动作等特征上均相符合。
【分析说明】
综合评断检材中被鉴定的“张××”签名与样本中的“张××”签名,两者笔迹特征符合点数量多、价值高,特征总和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鉴定意见】
检材中的“张××”签名与样本中的“张××”签名是同一人书写。
附笔迹特征比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