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法院在审理原告秦××与被告秦××纠纷一案时,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两份过磅单,其中过磅单第三联背面有原告的签名。事后,原告拿着两份过磅单找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声称过磅单第三联背面有原告的签字,证明所欠款项已经结清。原告对两个签名不认可,法院先后委托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否定同一)、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定同一)、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否定同一)进行笔迹鉴定。因三次鉴定意见不一致,被告要求进行重新鉴定,法院经法定程序确定,将该案委托至我所。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1-2010)》、《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使用蔡司Stemi DV4体视显微镜对送检材料进行检验:
1.自然光下观察,两份检材第三联背面的“秦××”签名为蓝色字迹,经放大观察均为书写形成,书写速度中等,运笔正常,可以检验。
2. 供比对的样本均为自然样本,样本中的“秦××”签名书写速度中等,特征反映明显,可供比对。
3.将两份检材中被鉴定的“秦××”签名与样本中的“秦××”签名进行比对检验,发现发现二者在书写概貌特征,相同字的写法、笔顺、搭配、运笔形态及连笔动作等特征上均相符合。
【分析说明】
综合评断两份检材中被鉴定的“秦××”签名与样本中的“秦××”签名,两者笔迹特征符合点数量多、价值高,特征总和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鉴定意见】
两份检材第三联背面的“秦××”签名与样本中的“秦××”签名是同一人书写。
附笔迹特征比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