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法院在审理陈××与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被告对原告提交到法院的文件物证存有异议,认为该文件物证上常××的签名不是其本人书写,故申请对笔迹真伪进行鉴定,经法定程序确定,将该案委托至我所。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1-2010)》、《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使用蔡司Stemi DV4体视显微镜对送检材料进行检验:
1.自然光下观察,检材落款处的“常××”签名为黑色字迹,经放大观察为书写形成,笔力平缓,书写速度形快实慢,可以检验。
2.供比对的样本①为自然样本,样本②为实验样本,样本中的“常××(常××)”签名书写速度适中,运笔自然流畅,特征稳定,可供比对。
3.将检材中被鉴定的“常××”签名与样本中的“常××(常××)”签名进行比对检验,发现二者虽在外形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在相同字的搭配、运笔形态及连笔动作等细节特征上存在差异。
【分析说明】
综合评断检材中被鉴定的“常××”签名与样本中的“常××(常××)”签名,两者笔迹特征差异点数量多、价值高,为本质差异,外形上的相似为摹仿形成,不是本质符合,两者特征总和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
【鉴定意见】
检材落款处的“常××”签名与样本中的“常××(常××)”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
附笔迹特征比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