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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典型案例四
2020-03-23 17:54 高思雪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3日21时许,李某酒后与妻子周某发生争吵,过程中李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家用菜刀向周某头部及脖颈等处砍去,致使周某当场死亡。事后,李某使用手机拍摄一段现场视频并发送到微信亲友群内。随后,李某又用菜刀将自己砍伤。为慎重办案,办案单位委托我所对康某实施杀人行为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调查材料

李某小学文化,初中毕业后务农,2006年后开翻斗车。李某和周某结婚约6年。婚后育一子,他第一次婚姻有一女。

2019年3月13日21时许,李某酒后与妻子周某发生争吵,过程中李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家用菜刀向周某头部及脖颈等处砍去,致使周某当场死亡。事后,李某使用手机拍摄一段现场视频并发送到微信亲友群内。随后,李某又用菜刀将自己砍伤

案发后对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91.00mg/100ml。

多次讯问,李某问答切题清楚陈述个人一般情况、简历等。对行凶行为供认不讳。称2018年2月或3月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周某时不时和自己提自己生殖器小、房事时间短。自己怀疑她有外遇。后自己雇了一个司机跑车,自己在家呆着,其间,周某和自己说,就算自己睡在旁边也不知道她在干什么。从此自己就感觉每次睡觉用不了多久就睡着了,怀疑妻子给自己下药。之后在睡觉之前自己把手机录音打开,后在录音里听到自己睡着之后,妻子和一个男人在家说话和做爱的声音,听完后自己去找妻子理论。父亲曾领自己先后去鄂尔多斯市中心和宁夏银川的精神病医院和山西的精神病医院检查,没检查出什么问题,开了一些睡觉的药,吃了之后身体发胖,后自己把药停了。(李某2019年3月14日第1次讯问笔录)

2019年3月13日案发当天,因为自己怀疑妻子周某有外遇,心情不好,吃完饭后一个人喝酒。周某走时,自己拿出一把菜刀压在床下面。周某接女儿回来后,自己就让她看压在床下的刀,周某将床下面的菜刀拿了出来,自己又对她说如果再这样的话就和你没完……吵的过程中自己突然愤怒了,上前从她手里抢过菜刀朝她砍了……之后又给岳父和周某的姑姑打了电话,还拍了一个周某在地上躺着的视频发在了周某那边亲戚的群里,之后用菜刀在自己的脖子上划了一下。当时就是因为自己妻子有外遇的事情很愤怒,心里没想太多,就是为了发泄自己愤怒的情绪。(李某2019年3月14日第1次、第2次、第3次讯问笔录、2019年3月15日讯问笔录)

李某自2018年春天,刚开始是心慌,想哭......晚上睡不着,胡说八道,神神叨叨的,坐立不安。先去康巴什市中心医院,又去的银川精神病医院,还去过山西汾阳市的村里的一家门诊,现在还吃药的。2018年后半年开始的时候,病情变好了。后一边吃药一边开车。(李某父亲2019年3月14日询问笔录、周某父亲2019年8月22日反映情况)

李某平时性格比较开朗,也比较爱喝酒。李某平时因为怀疑周某有外遇多次与其吵架。(李某女儿2019年3月14日询问笔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2019年3月19日门诊病历记载:“主因‘心烦、心急、疑心大1年’于2018年5月14日就诊我院门诊。初步考虑‘焦虑障碍’,给予阿伐美拉汀、疏肝解郁胶囊口服治疗。本次于1周前出现自伤行为,今日家属来我院咨询。”

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司法鉴定中心2019年5月6日出具的内精卫司法鉴定中心 [2019]精鉴字第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鉴定日期:2019年4月2日。精神检查: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注意力、记忆力、对一般常识的掌握、计算力正常,理解、分析、判断力符合其受教育水平,感知觉方面存在幻视、片段性幻听,思维方面有嫉妒妄想、被跟踪体验、非系统妄想,自知力不完整,情感反应尚协调,未见明显异常行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诊断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此次鉴定申请人反映,李某夫妻之间没有大的矛盾,跟其他人也没有矛盾。初次鉴定我们没有参与,平时他跟我们相处正常,无精神异常表现,故申请重新鉴定。(周某父亲2019年8月22日反映情况)

在押期间无明显异常表现。

此次来鉴定途中配合,未见明显异常。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李某自行步入检查室,年貌基本相当,衣着尚整,意识清楚,定向力完整,检查尚合作,对答切题。记忆、智能无明显障碍。询问下能清楚陈述个人一般情况、简历。对案情陈述与讯问笔录记载基本一致。称因周某曾说自己的“东西”不大而怀疑刘有外遇。后睡觉的时候用手机录音,录到了刘跟别的男人发生性行为的声音,声音清楚,有十几分钟的时间,还有男人说话的声音。面对自己的质问刘拒不承认,后来背着自己把声音删了。刘后来给自己下蒙汗药,使得自己很快就入睡,让自己不知道她夜里跟别的男的发生性关系。后来知道与她发生性关系的是住楼下的,两三个人一起来,自己确定了其中两人,但没有直接找他们。2018年4月刘说我头伤过,是精神病,父亲带自己做CT检查,显示正常。后来请人看风水,说自己今年不顺,给我两道“符”,自己发现里面压的自己的相片,是周某压的,但她不承认,目的不清楚。

关于本案,称案发当天,白天吵了架,快天黑时自己喝了酒。她回来后,自己让她看床下面是什么,她拿出一把菜刀,争吵起来,对后面的过程记不清,后她用刀砍自己,自己夺过刀乱砍了,砍倒她了。后来抹了自己脖子,不想活了,后被人送到医院了。称自己一直没有想杀死她,那天是自己拿刀乱砍的,抹脖子是感觉自己太窝囊了。

本次鉴定精神检查时妄想症状仍存在,无幻觉症状。情感反应与思维内容基本配合。无自知力。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

结合调查材料和本次鉴定精神检查所见,被鉴定人李某自2018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精神症状以嫉妒妄想、被害妄想为主,存在幻觉症状。社会功能受损,自知力缺失。曾在家属陪同下在多地就诊,不能坚持服药。被鉴定人的上述症状并非继发于意识障碍、智能障碍、情感高涨或低落,且无大脑器质性疾病及精神活性物质使用证据。

案发当日,被鉴定人案发前大量饮酒,案发后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1.00mg/100ml。

综合分析,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现代精神病学理论认为,精神分裂症是一组以感知、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多方面存在障碍,精神活动不协调为特征的精神障碍,多发病于青壮年,病程多迁延。

本案中,被鉴定人自2018出现精神异常,存在嫉妒妄想、被害妄想、幻听等精神病性症状,社会功能受损,自知力部分缺失。2019年3月14日案发当晚,被鉴定人大量饮酒后再次跟周某提及外遇之事时,双方发生争吵,后将刘杀害。

本案中导致被鉴定人杀害被害人的有妄想等精神病理性因素。进一步分析被鉴定人的妄想内容,被鉴定人认为妻子周某有外遇,刘给自己下蒙汗药的目的是为了不让自己知道其夜间与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即使其妄想内容为真,也没有对被鉴定人构成生命威胁的内容。另外,导致其杀害被害人的还有醉酒状态下的情绪激动。在讯问中及本次鉴定检查中均表示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意图,案发时是发泄愤怒情绪。综合分析,案发时,被鉴定人对所实施的危害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削弱,但尚未到达丧失的程度,按照《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SF/Z JD0104002-2016),被鉴定人李某作案时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在本案中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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