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8日晚18时许,李某在其所在小区的铁栅栏处,无故持砖将黄某(女,62岁)打倒,后用菜刀砍黄头、颈等部位30余刀。为慎重办案,办案单位委托我所对康某实施杀人行为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调查材料
李某自幼上学,职高文化。无业,未婚。既往有精神病史。否认吸毒史。
2011年10月10日至2017年7月12日,李某曾先后6次在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治疗,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其中第6次出院记录载:入院日期:2017年6月26日,出院日期:2017年7月12日。患者主因“反复疑心大,胡说,行为紊乱8年,复发两周”入院。精神检查:意识清,接触被动,问答基本切题。存在被控制感,被害妄想,情感平淡,反应不协调,意志减退,行为懒散孤僻,自知力缺乏。予以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好转出院。
2018年10月18日晚18时许,李某在其所在小区的铁栅栏处,无故持砖将黄某(女,62岁)打倒,后用菜刀砍黄头、颈等部位30余刀。后回家睡觉。
2018年10月19日上午被警方抓获。当天曾对其进行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
讯问中,李某对答切题,询问下能陈述个人基本情况。多次讯问,对案情经过陈述清楚、基本一致。称:“我当时在家和我老舅,我父亲一起看电视,发现有录音器在我家的周围公放声音,打扰到我看电视了,那个声音让我觉得脑袋总是晕乎的,我就想拿刀去楼下剁人,之后下楼就把那个老太太砍了。”“我就想一直给她砍到死为止。”“我要砍死老太太是因为看她不顺眼”。(李某2018年10月19日讯问笔录、李某2018年10月20日询问笔录)
李某于2018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在押前期几个月,咬手指,挠自己的身体,尤其头部,扣、咬流血。后几个月经他人控制好转。近三、四个月未再服药。平时话少,较被动,能服从监规,无攻击他人行为。(刘晓峰2019年5月14日反映情况)
哈尔滨市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载:鉴定日期:2019年1月17日。精神检查:意识清,接触疏通尚可,对问话能切题回答,能够完整叙述作案过程,称“录音器扎我,逼急眼了,来气。下楼砍了不认识的老太太。”情感反应平淡,存在物理影响妄想,被害妄想,对疾病缺乏认识......鉴定意见:1.案发时患精神分裂症;2.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李某自行步入检查室,年貌相当,个人卫生状况、营养状况尚可,意识清楚,定向力完整,检查合作,对答切题。记忆、智能无明显障碍。询问下能陈述个人一般情况、简历。职高文化,2000年汽车维修专业毕业,做过临时工。2008年以后因病未再上班。平时没事,上网、听歌、跟同学聊天,还在网上玩斗地主等游戏。最近几年不与人交往,只与“小雨”、“冬雨”在QQ上聊。自己没有生活来源,都靠父母,因为没工作、没收入,故不考虑交女朋友。
自述有精神分裂症,曾住院治疗。办了残疾证,低保证。能陈述患病体验:有录音器,狂想器,逼自己下跪,拿刀等。跟江泽民、胡锦涛、小布什等有关。最近几年没有录音器、狂想器了。平时不吃药。在看守所也有录音器逼着扎心脏,追问下又称进看守所后没有录音器之事了。
关于案件情况:承认“杀人”,但称“不知道”为什么。追问下称:“有人扎玩偶,扎我脑袋,同时有放录音器的声音。我就去砍她了,我想砍死她,就是因为来气。”
关于案件的处理,希望能通过赔钱了事。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
结合调查材料与精神检查所见,被鉴定人精神病史多年,曾多次住精神病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予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出院后未正规服药。被鉴定人的主要精神症状为物理影响妄想、被害妄想等。被鉴定人的上述症状并非继发于意识障碍、智能障碍、情感高涨或低落,且无大脑器质性疾病及精神活性物质使用证据。病程持续迁延,社会功能受损。综合分析,按照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诊断符合精神分裂症。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现代精神病学理论认为,精神分裂症是一组以感知、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多方面存在障碍,精神活动不协调为特征的精神障碍,多发病于青壮年,自然病程多迁延。疾病期常存在自知力障碍、社会功能受损。
本案中,被鉴定人李某2018年10月18日作案时,无端认为有“录音器”扎自己,觉得来气,因此持刀下楼砍人,后因看被害人不顺眼而当众用刀砍伤被害人,意图杀死被害人。实际上被鉴定人与被害人并无现实矛盾。作案后回家睡觉。到案后对作案供认不讳,不觉后悔。以上表明,作案时被鉴定人存在物理影响妄想、被害妄想以及严重的情感障碍等精神病性症状。综合分析,受所患精神疾病影响,被鉴定人作案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丧失。按照《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SF/Z JD0104002-2016),被鉴定人李某在本案中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