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6日16时许,康某在宿舍内持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刺击张某右侧颈部,致其死亡。为慎重办案,办案单位委托我所对康某实施杀人行为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调查材料
康某系独生子。自幼上学,2017年毕业于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专科,未获毕业证),后一直复习,准备考研。未婚,无子女。既往无前科,否认吸毒史。
康某因拟报考某大学研究生,于2018年7月24日报名参加某辅导机构的辅导课程,并入住辅导机构的B334宿舍,与孙某杰、刘某松、龙某宇三人同住。三人均感觉康某性格孤僻、自我中心、偏激、与人格格不入,情绪易激动,不好相处。例如,只要康某在宿舍就不允许别人开灯,还把窗帘拉上。后三人向老师提出调宿舍,并于2018年8月8日搬出B334号宿舍(北京市海淀区辅导机构2018年8月29日出具的康某的情况说明、孙某杰2018年8月27日询问笔录、龙某宇2018年10月15日询问笔录、刘某松2018年10月23日询问笔录)。
同日,张某和另两名同学搬入B334号宿舍与康某同住。张某等三人认为康某在日常生活中不会考虑他人的感受、只想着自己。例如别人使用卫生间时他随意闯入,每天早上他占据大部分使用卫生间的时间,晚上10:30即要求熄灯,睡觉必须关窗户等。以至张某等三人与康某关系一般,很少交流,但案发前没发生争吵等冲突。(张某健2018年8月27日询问笔录、李某旭2018年8月26日询问笔录、张某与李某旭2018年8月17日至8月26日微信聊天记录、张某与班主任2018年8月19日至8月20日微信聊天记录)
2018年8月10日,康某的父母见康某时,康某曾说宿舍睡不好,想睡觉时,总是很吵。(常华2018年8月28日询问笔录)学校反映,每周一至周六上课,周日休息,案发前康某均能按时上课。但有时上课下课动静都特别大,不顾他人感受。(陈玩霞2018年8月26日询问笔录、北京市海淀区辅导机构2018年8月29日出具的康某的情况说明)
2018年8月26日16时许,康某在宿舍内持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刺击张某右侧颈部,致其死亡。作案后康某一直躲在宿舍卫生间内,直至被警察抓获。
当日曾对其尿样进行毒检,检定结论为:经胶体金法检验结果为阴性。(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XX号现场检测报告)
多次讯问,康某问答切题,能清楚陈述个人一般情况、简历及案情,对杀害张某的行为供认不讳。称被害人张某与其住同一宿舍约10天。平时张某说话总带脏字。平时他一睡觉,张某就打扰他,摇床,半夜打游戏不睡觉,玩手机不让关灯,他想睡觉睡不着。(康某2018年12月3日讯问笔录)另外,张在很多小事上处处与其作对,有时说话说几句就不理他了,对他不尊重。两人很少说话,没吵过架。没有其他矛盾。(康某2018年8月26日、2018年8月27日、2018年8月28日、2018年8月29日、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3日讯问笔录)
自称自上公安大学以来,可能是因为有病,总觉得被人歧视,对其冷漠,因此一直比较孤僻,没有什么朋友。(康某2018年8月28日讯问笔录)称案发前睡觉不好,有一点动静就醒,然后就不易睡着。一直吃调理神经的中药药丸。否认案发前有幻视、幻听症状,但烦躁烦闷、脾气大。(康某2018年8月27日讯问笔录)
称案发当天,张某两次故意针对他放屁,之后老师不给他单独学习的空间也很生气,考试迫在眉睫,自己没准备好,睡眠质量不好,这些因素夹杂在一起,案发当时就不管不顾了。称作案时特别冲动,没想后果,就是想弄死张某。(康某2018年8月27日讯问笔录)
康某还供述,此前有三名室友同住了十几天,他们睡觉总是晚关灯,也不让他关灯,不带耳机玩游戏很吵,使他睡不好觉。因此想杀死他们,为此准备了一瓶生石灰、一块磨刀石、两把日本武士刀。因调换宿舍,未实施。(康某2018年8月26日讯问笔录、康某2018年8月27日讯问笔录)上述物品已被全部找到并扣押。
家人反映,康某家族中有精神病史,康某的姑姑有精神分裂症,已故。康某2014年高考压力大,睡不着觉,说有人控制他,曾在呼和浩特市第三医院住院半年。出院后一直吃药治疗。2017年以后改吃中药。(常华2018年8月28日询问笔录)2013年4月23日以“多疑,觉别人言行针对他,凭空闻声等1年余加重1周”首次到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门诊就诊。精神检查存在关系妄想、物理影响妄想、内心被揭露感、言语性幻听,诊断为“幻觉妄想状态”。后曾在该中心住院治疗,据该中心病历载:
入院日期:2014年9月2日,出院日期:2014年12月1日。
以“认为部队监视自己,凭空闻声,给习近平写信2年渐加重”入院。患者于2012年起无明显原因出现感觉别人能知道自己的短信,邻居嘲笑自己,有人跟踪自己,议论自己。渐出现凭空闻声,给习近平、李克强写信说有人监视自己,自己做什么别人都知道,情绪激动,摔打东西,近来开始打家人。精神检查存在幻听、关系妄想、被监视感,情绪欠稳定,情感反应尚协调,意志活动增强,无自知力。诊断: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予齐拉西酮肌注治疗。
2015年4月29日,康某曾在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多专家会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建议:1.继续抗精神病药物治疗;2.加强康复治疗。(2015年4月29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多专家会诊结果摘要)
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司法鉴定中心2018年1月6日出具的京公监管司【2018】精鉴字第XX号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载:鉴定日期:2018年9月25日,2018年10月25日补充材料。精神检查:可引出关系妄想,但思维不暴露,未引出幻觉等其他阳性精神病性症状,情感淡漠,记忆智能未见缺损,知情意活动欠协调,自知力不完整……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康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疾病影响,辨认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后康某被送入北京市“六看”,今从该看守所接出进行鉴定。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康某自行步入检查室,年貌相当,个人卫生状况可,意识清楚,定向力可,检查尚合作,接触被动,对答切题。记忆、智能无明显障碍。询问下能清楚陈述个人一般情况、简历。称上高中时就有人知道他的内心想法,把他心里的事说出来,有人监视他,怀疑是通过卫星的方式,目的可能是部队要培养他,具体说不清楚。近两年来,头脑乱,有好些想法,一会儿一个样,控制不了,有时想法不是自己的。有时控制不住自己,突然就想哭。周围的人总针对他。曾在医院看过,一直吃药治疗。
关于案情,称2018年7月来京准备考研,后张某等人同住一宿舍。张某经常晚上看手机,有时敲床杆,吵的他睡不着觉,另外有时张某骂他。否认有其他矛盾。称案发前两人没有发生争吵,只是不说话,也没有杀死张的想法。案发当天,张某动他的洗脸盆了,还背对着他放了两个屁,感觉张某是故意的。本想拿刀吓唬他,但当时不知道为什么就捅他了。现在也说不清楚。情感反应较淡漠,对案件的处理没有想法。知情意有活动欠协调。自知力不完整。目前未见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
综合调查材料及精神检查所见,被鉴定人康某自大约2012年以来精神异常,其主要精神症状为言语性幻听、关系妄想、物理影响妄想、被洞悉感,被监视感,情绪不稳定,意志活动增强,无自知力等。曾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后一直服药治疗。近年来,被鉴定人主要表现孤僻、敏感多疑、自我中心、情绪障碍、易于冲动、睡眠障碍、社会适应及人际交往能力受损等。无脑疾病及精神活性物质滥用、中毒等证据。综合分析,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康某2018年7月24日报名参加某辅导机构的辅导课程后入住B334宿舍,至2018年8月26日案发。被鉴定人在此期间明显性格孤僻、敏感多疑、自我中心、睡眠障碍、情绪障碍、易于冲动等,以至于在为期仅1个月的时间内,与先后两拨跟其同住的室友都关系紧张,难以相处。据现有资料,本案中被鉴定人与被害人并无严重现实矛盾。案发当天,被鉴定人认为被害人两次故意针对他放屁,加之考试迫在眉睫,自己没准备好,其后老师未给他单独学习的空间等因素,作案时“特别冲动,没想后果,就是想弄死张某。”
被鉴定人作案表现为明显的敏感多疑,把本应与其无关的事物认为与其有关,认定被害人故意对其放屁。但更主要的是被鉴定人的精神活动不协调,控制能力削弱,导致行为后果与行为原因极不相称。案发前,被鉴定人曾因之前与其同住B334宿舍的孙某杰等三人影响其休息等而意图杀害三人,同样说明被鉴定人精神活动不协调,存在控制能力障碍。
现代精神病学理论认为,精神分裂症是一组以感知、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多方面存在障碍,精神活动不协调为特征的精神障碍,多发病于青壮年,病程多迁延。被鉴定人的上述异常表现属于其所患精神分裂症的表现和后果。综合分析,按照《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SF/Z JD0104002-2016),被鉴定人康某在本案中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康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