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月4日,张某驾驶某车辆撞上前方临停的另一车辆,造成张某所驾车辆起火焚烧,张某在该事故中死亡。
2018年2月1日,某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张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现因被鉴定人张某家属对上述鉴定意见持有异议,故公安机关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要求对被鉴定人张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尸体检验:男性冰冻后未完全解冻尸体,尸长162.0cm。全身高度炭化,大部分皮肤及皮下组织缺失。头面部:严重烧毁。颅骨粉碎呈多个碎片,颅骨碎片断端可见出血,大部分颅骨缺失,仅剩数个颅骨碎片,不能完全复原。大部分脑组织缺失。口腔内未见炭末沉积。颈项部:寰枢椎上端完全离断,断端组织全部炭化。气管、食管内未见炭末沉积。躯干部:胸骨骨折,骨折断端可见出血。胸腹腔内部分器官及皮下肌肉组织外露并炭化。腹腔肠管间见血性液体。心脏重260g,大小为12.0cm×10.3cm×6.8cm。表面可见烧灼痕迹。按血流方向剖开心脏,心腔内未见凝血及附壁血栓。室壁厚度:左室壁1.3cm,右室壁0.3cm,室间隔1.5cm。瓣膜周径:主动脉瓣6.8cm,肺动脉瓣6.0cm,二尖瓣7.5cm,三尖瓣6.5cm。冠状动脉开口及各主要分支未见异常。左肺重100g,大小为9.0cm×7.9cm×5.5cm;右肺重260g,大小为18.0cm×9.4cm×6.5cm。双肺表面见烧灼痕迹,以左肺为著;肺门支气管腔内未见炭末沉积。双肺切面未见明显异常。肝脏重1010g,大小为20.0cm×12.3cm×9.5cm,表面见烧灼痕迹,切面未见明显异常。胆囊内充满胆汁,未见结石,粘膜未见异常。胰腺重40g,大小为7.0cm×4.5cm×2.0cm,表面见烧灼痕迹,切面未见明显异常。脾脏重39g,大小为8.5cm×4.0cm×2.2cm,表面及切面未见明显异常。右肾重150g,大小为9.3cm×5.5cm×5.0cm,表面及切面未见明显异常,切面皮髓质界限清,皮质厚0.5cm。胃表面见烧灼痕迹,胃内见少量冰碴,未见炭末沉积,粘膜未见明显异常。四肢部:双上肢呈屈曲状(肘、腕关节),以左上肢为著。右腋窝处见一金属异物。右下肢呈屈曲状,右股骨下段横行骨折;左胫骨下段横行骨折,骨折断端炭化,周围软组织切开见皮下及肌肉出血。会阴部:残存部分阴茎。
组织病理学检验:残存脑组织神经元缺血缺氧变性,脑实质内血管空虚。颅骨碎片骨组织内可见出血。心间质血管空虚,间质内未见出血及炎细胞浸润。冠状动脉未见异常。肺门支气管及实质内细支气管管腔内未见炭末,肺泡腔内见灶片状红细胞淤积,部分肺泡壁破裂、肺泡扩张融合。肝窦及中央静脉空虚。胆囊肌层血管空虚。胃粘膜表面未见炭末,粘膜下层血管空虚。
法医病理学诊断:1.全身高度炭化; 2.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大部分脑组织缺失);3.胸骨骨折,右股骨、左胫骨骨折;4.灶片状肺出血,肺气肿。
【分析说明】
1.本次尸检可见,被鉴定人张某全身高度炭化,大部分皮肤及皮下组织缺失,胸腹腔内部分器官外露并炭化,多器官组织表面见烧灼痕迹,结合案情,符合焚烧所致的病理学改变特点。此外,本次尸检发现被鉴定人张某口腔内、气管、食管及胃内均未见炭末沉积;组织病理学检验见,肺门支气管及细支气管管腔内、胃粘膜表面未见炭末。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张某在被烧毁过程中已经基本没有生命体征(如呼吸停止),符合死后焚烧所致。
2.本次尸检及组织病理学检验可见,被鉴定人张某颅骨粉碎性骨折,骨碎片断端出血,大部分颅骨及脑组织缺失;胸骨骨折伴断端出血;左胫骨骨折,断端炭化,周围皮下组织及肌肉出血。均符合生前损伤的病理学改变特征,结合案情,考虑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颅脑损伤、胸骨骨折、左胫骨骨折,其颅脑损伤较为严重,可导致被鉴定人张某死亡。
3.根据尸检及组织病理学检验所见,被鉴定人张某未见存在原发性、致死性疾病。
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考虑被鉴定人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其全身烧毁符合死后形成。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某符合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其全身烧毁符合死后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