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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鉴定所丨关于传统“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与《预处条例》所涉及的“医疗损害鉴定”衔接问题的暂行意见
2019-02-02 10:05 高思雪 

国务院发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于2018年10月1日施行(简称“《预处条例》”),其中涉及的医疗损害鉴定,属于诉讼前鉴定,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现阶段,关于两者的有序衔接、协调问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经研究决定,做如下处理:

1.本所受理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案件的鉴定,严格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鉴定程序,依法组织鉴定。在鉴定听证会上予以告知,并签署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风险提示/告知书(详见附件1)。鉴定时,同时遵循《预处条例》规定的“同行评议”的鉴定原则,应有3名以上相关临床专家参与。

2.现阶段,我所原则上不受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患双方委托的诉讼前医疗损害鉴定案件。

3.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患双方书面指定并确认我所为鉴定机构,参照意见1的相关要求办理。

   4.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专门性规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019年1月18日

 

附件【附件1.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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